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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信息公开化:世界纵览

创建日期 2009-07-08 查看次数 1242

 

环境信息公开化:世界纵览

 

〔源于《世界资源报告》 2002-2004,吴昌华编译〕

2001-2002年间,由世界资源研究所牵头,25个民众社会团体携手结成一个全球联盟,发起了一个评估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能力的课题。课题前期集中在包括智利、匈牙利、印度、印度尼西亚、墨西哥、南非、泰国、乌干达和美国九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公共经验。这些国家的收入水平、发展道路、文盲率、对自然资源的依赖,以及文化和政治传统差异很大。对他们的评估分析结果,代表了世界范围内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主要现状。课题重点放在1)环境信息公开(或知情权〕;2)参与权;和3〕法律诉讼、索赔权。我们这里主要介绍有关知情权的评估。

评估1:法律强,执行弱
一个重要的、令人鼓舞的发现是:在所有被评估国家中,强有力的法律是信息公开的保障。自1992年的里约“地球峰会”以来,课题调查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都引进了法律条款,并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基础设施。其中,墨西哥、南非和泰国有全面的处理信息公开的立法,包括公开的宪法保障,一般意义上信息公开的立法,以及具体的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。另外有三个国家有至少以上三项中的两项国家立法条款。

宪法知情权能提供优势,例如应用和执行这种权利的一直基础,并防止该权利被任意推翻或侵犯。知情权法很明显有价值,他们有助于满足信息公开需求。1995年,乌干达通过《国家环境法令》之后,关心环境的公民和环境非政府组织不断增加对环境审计、资源出让协议和其他以前不公开的关键文件的要求和索取。在美国,公众对《信息自由法案》的使用仍在增加。1999年财政年度中,联邦政府部门收到近200万《法案》要求。在泰国,《官方信息法》出台的前三年内,有50多万的公民使用了该法。

虽然环境信息公开化的法令条款提供了一般的威力,但在被评估国家中这些法的执行都很弱。政府官员和部门在决定什么信息是秘密的、公开什么、如何公开和对谁公开等问题上有广泛的权力和余地。研究者在研究中发现,很多政府部门要求索取方提交要求政策文件的理由,然后决定是否提供索取信息,或者只提供他们与任务相关的摘要。在匈牙利、墨西哥和泰国,研究者发现,获取相应政策文件经常要求有对有关部门的相当复杂的知识和了解,或者需要个人熟悉决策者或工作人员。

对诸如什么构成环境信息等许多重要概念的定义差。很少国家强制公共部门维持一个集中环境信息服务机构,也很少有国家已经建立要求企业报告达标和环境表现的公开体系,模棱两可的法令条款只产生零碎的公开,如匈牙利和美国,不同的法律管着不同的环境介质和污染类型,对待信息公开的方法各不相同.